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秘书处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标委会章程,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求,负责起草和制定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组织编制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组织编写和制、修订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长远规划,并提交标委会审议。
第五条根据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本市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计划及有关标准的研究工作,组织与协助各专业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按时完成任务。
第六条负责标委会会议和标准审查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办理标准审查、报批等手续。
第七条组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与有关方面协商并提出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八条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资料的搜集、编辑、翻译、出版等工作。
第十条负责与各专业组以及其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办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常务秘书及工作人员组成。在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秘书处每半年向标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标委会提出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标委会的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秘书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涉及重大的经费开支,应由秘书长提出意见,并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七条年终向标委会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标委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