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0期国内篇

2018-08-03

领导讲话

杨栋梁主持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要求——

强化监管监察  采取有力措施以新的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12年10月)

10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主持召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听取有关司局工作汇报,简要总结三季度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并安排部署四季度工作。杨栋梁强调,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要认清肩负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监管监察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杨栋梁指出,今年前9个月,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共同努力,全系统扎实工作,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中秋国庆期间重大事故明显下降。但绝不能低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要清醒地看到个别地区和企业仍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系统要保持清醒头脑,继续扎实工作,分分秒秒都不放松,不断取得新的工作成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三项目标任务”。

杨栋梁强调,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和敏感时期。全系统要始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继续抓好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要紧紧抓住“打非治违”这一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不放,同时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赋予新的内容,将专项行动延长至今年年底,并认真组织“回头看”。要认真摸清底数、细化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深入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全面开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要认识到“抓隐患就是消除事故”,继续深入开展各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大力推进“科技兴安”,做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杨栋梁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真抓实干,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抓好事故预防,推进综合治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杨栋梁还对提前谋划明年工作进行了安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京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杨元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多方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12年10月)

10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京召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近年来安全生产信息化主要工作的汇报,观看了总局已建业务信息系统的演示,听取了有关成员单位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会议通过分析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确定了下一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二是抓好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编制工作;三是抓好信息化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四是启动实施一批实现与企业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示范工程;五是推进已建业务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

杨元元指出,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杨栋梁局长近期多次就安全生产信息化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我们必须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总局党组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再上新台阶。

杨元元强调,近年来安全生产信息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总局党组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要统筹谋划,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地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

杨元元最后要求:一是信息办尽快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工作推进小组和专家小组,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从总局有关业务司(局)、煤监局以及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抽调一批既懂安全生产业务又懂信息化的人员,成立信息化工作推进小组,专门负责信息化顶层设计和应用推进工作。从国内相关科研院所、合作单位聘请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的信息化技术专家成立专家小组,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二是继续坚持“以用促建,以建保用”的原则,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推进和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要带头应用信息系统开展工作。各业务司(局)作为系统应用的第一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化工作,配合做好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和应用推进工作。三是多方筹措,加大信息化资金投入。要将信息化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列入总局年度预算,确保信息化建设、应用推进和运维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司(室)负责人以及信息办组成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安全监管

艾宝俊副市长带队检查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摘自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2012年10月)

为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国务院督查组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督查意见,切实保障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城市安全有序、社会稳定祥和,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9月25日下午,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带队现场检查了上海金麒麟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外冈仓库,和上海化工物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随后召开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艾宝俊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肖贵玉同志主持会议,市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齐峻在会上通报了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齐峻同志在通报中指出: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和“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工作主线,强化监督执法,加强重点管控,全力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着力预防和减少事故。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影响加大;重点行业领域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公众的新期待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打非治违”工作仍需要不断深化等新情况,要通过“打非治违”,严厉查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以及隐患治理不到位、安全设施配备不规范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健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艾宝俊同志在会上强调指出:各部门、各单位要要结合当前形势,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应急管理,确保信息渠道畅通,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突出重点领域,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改进和纠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要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相结合,做到“安全投入、规章制度、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四到位。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手段、更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安全生产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据悉:1~8月,全市共发生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4179起,同比下降30.93%;死亡765人,同比下降2.92% ,未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未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基本受控。

安全法规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宣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9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32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公开方式、程序、监督和保障以及办法的生效情况。

《办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统一受理和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承担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和完成本部门规定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于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依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对于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暂时不予公开。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各地安全

北京市安全生产保障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摘自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2012年10月)

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安保工作部署,近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了党的十八大安全生产保障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综合考虑各区县安全生产执法力量配备和区域任务数量等因素,集中调度,实现任务整合、力量整合和时间整合,用集团战役和攻坚战役的形式,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行动期间,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力量面向保障核心区、外围区和重点园区三个区域,开展城区、郊区、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四大战役,重点解决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截至目前,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0015人次,检查大型住宿、超市、餐饮连锁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烟花爆竹仓库、非煤矿山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8683家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7560项,处罚安全隐患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114家,下达各类行政文书12482份。其中,“街乡查百家”行动,16个区县307个街乡镇共出动人员17481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4719家,查处安全隐患12874项,下达执法文书10590份,行政处罚41起,罚款31.82万元。

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受检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较好,但也有少数单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

浙江省安监局:局长暗访检查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摘自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

8月下旬,浙江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大检查过程中查出湖州南浔区小化工企业存在严重违规、非法生产等情况,并致函要求南浔区政府认真落实整改。为了解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情况,近日,浙江省安监局徐林局长率员赴湖州南浔区开展专项暗访检查。检查组一行随机暗访抽查了多家小化工企业,并到村居查看多处非法生产点停产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对该区域下一步小化工安全整治工作,徐林局长对随行人员和有关处室提出了要求:一是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认真督促当地政府不折不扣落实好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建议,确保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二是要加强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整改治理完成一家,验收通过复产一家”的要求,确保复产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完成整改、未通过验收的绝不允许擅自恢复生产。三是要加强对南浔区小化工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在区域选址、项目规划、功能布置等方面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浙江省安监局办公室、危化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随同参加了暗访检查。

广东省:通报重点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督查情况

(摘自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2012年10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8月28日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遏制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9月17日至28日,广东省安委办牵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组成4个联合督查组分别对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惠州、湛江、茂名、肇庆等八个重点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听取了各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现场抽查了多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督查组认为,广东省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为:1)个别地区、部门对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2)部分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3)被检查的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虽安装了GPS系统,也建立了监控平台,但未能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对危运车辆不能做到实时监控管理。监控工作人员对操作监控系统不熟练,工作台帐记录不全甚至不做记录,企业对监控到的违规行为处罚不力,以至于违规行为屡禁不止。4)部分地区对外省(市)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地经营的情况还未能完全摸底,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5)部分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严重不足,对查扣的违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法停放处理。

督查组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广东省的下一步工作是,1)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2)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的监督管理。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5)加强宣传教育与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6)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制度。7)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管理。8)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各地要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9)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10)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按区域及职责分工将督查通报内容发至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充装业务的储存、经营企业,并认真督促落实好相关的安全工作。

安全论文

浅谈安全生产执法活动过程中的人权保护

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是实施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私权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项功能,越来越受到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明确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必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在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不和执法相对人进行接触,有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执法人员粗暴对待执法相对人,与相对人以暴制暴的场面屡见不鲜。本文试图从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如何保障执法相对人的人格权利以及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安全生产执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符合我国时代的发展

我国历史上诸王朝均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家。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年代,人们心中只有国家利益,对个人利益,家庭利益,无人去谈及。这样的历史烙印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与西方的广泛交流,中国政府正在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公民的自主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强烈。政府也越来越重视保障公民的人权,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政府官员应该把人对人的友爱、尊重己任的自由、幸福、快乐看作是人生的最高理想和行动目的。在执法过程中,给予执行相对人确保人生安全的基本权利,使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应有的行为自由。

二、安全生产执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之一就是执法文明。人性化执法无疑是文明执法的外在表现之一。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法治文明。

因此,在安全生产的执法过程中,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督。

具体地讲,政府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的执法过程中,应该避免政府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甚至野蛮霸道,避免执法骄横跋扈、以强凌弱,执法者仗权欺人、为所欲为。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人格,严禁殴打或采取其他侵害其身体的暴力行为,不对当事人实施精神折磨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如游街、示众、罚跪、辱骂、公开隐私等。

三、安全生产执法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原则

歌德说过:“不管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我们倡导的是对执行相对人给予平等对待和人道关怀,决不是软弱执法;而是应遵循于法治的轨道中,以“合法性”作为前提和衡量标准。

1、以服务大众为宗旨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创造政府的宗旨就是为了个人能够过上理性的正义生活,政府行为的价值就在于创造和保护公民或社会的公共幸福。”托马斯· 阿奎那认为,政府的价值在于“殚精竭虑地增进公共福利”。

事实上,保障人权是行政执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功能,在安全生产执法的过程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不要把法律、公共利益作为执法唬人的幌子,而应成为执法的依据。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服务执法相对人为宗旨,不能粗暴对待。不能以牺牲相对人人权,牺牲相对人积极性、创造性,牺牲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效率为代价,因为这种秩序只能是暂时性的,最终将因相对人的不满和怨气爆发而终结,使社会经济秩序重新陷入混乱。

2、采取严格和细致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时候,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能有任何的主观随意性。但是执法工作也不是毫无人情味的、冷冰冰的国家强制手段,不能利用权力侵犯权利,不能轻视、甚至随意限制和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1

具体地讲,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照章办事。在执行活动前期或约谈相对人的过程中,不妨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一点,比如对执法相对人或群体进行充分了解。对于个人而言,应该充分了解并掌握执法相对人的需要、动机、行为目标,了解其个性、气质、能力、态度、价值观,以及影响其行为的异常心理因素。对“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等特质加以确认,找到其遵守法律或违反法律的深层次原因,再依照法律采取相应的奖惩方法。

如果执法人员所面对的是一个群体,必须对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的人物关系进行充分对比,掌握正式群体中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对于非正式群体,不妨找到被成员公认和拥护的“精神领袖”式的人物,通过其实现引导功能,让执法活动产生积极作用。

3、强制和说理相结合

长期以来,政府执法一直呈现出一种强力姿态,充分显示执法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甚至不容置疑性。但是,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增加说理性,对作出的执法决定给出理由说明,允许相对人对不利影响进行辩驳,建立互动的双向关系,并提供行政诉讼、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多种救济途径的话,将更容易让执行相对人接受。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2,以这样的法律为人性化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将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具体地讲,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充分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不因相对人较为激烈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也不能因相对人较为过激的言词就转而恶语相向,要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以法服人,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在适用法律时,充分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充分考虑到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在文明执法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3

4、有限行政和保障私权相结合

执法人员在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的时候,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属于“有限行政”范畴4,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以一种保障而非侵害、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态度,合法行使各种行政权,同时,要承认私权的适当扩张,及时从市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作用的领域收缩权力;各项安全生产行政权之设定、行使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分工制衡,中心应倾向于控制行政权,保障私权;最后,安全生产执法权的全部行使过程要公开接受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党团、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旦权力范围及规模越出法定幅度,必须有正式的专门机关及时、有效予以纠正。

具体地讲,必须努力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政治、法律、社会领域收缩其原有的侵犯性权力。凡由社会、市场或个人自己能完成的事项,政府不干涉,只是为这些事务的运行制定安全、公正、秩序、规模化的规则,以强力保证执行,让公众私利需求在制度安排中自我满足。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王名扬先生5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存在着地区差异,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存在不一致。由于国家层面上,没有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过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区在确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制定主体上,做法也截然不同。

在具体操作中,执法人员往往依据现今的裁量标准、良心、智慧、直觉和实际工作经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合法、合情和合理。

四、小结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目标,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时刻怀着感恩之心,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点、更完美一点。

参看文献:

1、董皎,《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硕士毕业论文,云南大学,2011年12月。

2、郭隽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硕士毕业论文,广西师范大学,2006年4月。

3、陈湘黔,《粗暴执法及其防治对策研究》,硕士毕业论文,东北大学,2008年8月。

4、南国英,《论行政执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硕士毕业论文,长春理工大学,2008年4月。

5、武东晓,《论我国行政改革的人本化趋势》,硕士毕业论文,郑州大学,2005年12月。